房地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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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由此而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多,这类案件争执的标的一般较大,案情又复杂多样,处理不当,很可能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现就此类案件处理中出现的部分问题阐述一下处理的方法和法律观点:  一、关于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确

房屋的交付与物权变动

  在登记要件主义下,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动产的交付与物权变动无关,所以在不动产交易的过程中当所有权和占有分离时,如何平衡、处理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就成为一个难题,本案为研究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型。本文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从债权法、物权法的角

房屋买卖中的物权和债权的关系案情概要及编者按

  吉春房地产公司与新庄公司就买卖房屋达成协议,双方于1999年10月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新庄公司购买吉春公司面积为3000平米的写字楼,其总价款为3000万元。合同履行期届至,买方新庄公司于2001年1月10日交付了价款,但比约定的清偿期迟延了十天。同时,卖方吉春公司也依合同约定完成交付,将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性质

  访: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理论中,对于这种新型物权的性质是有争论的。对此,您的看法是什么?  谈: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性质,有过一个发展的过程。《法国民法典》认其为役权的内容,《瑞士民法典》将其认作相邻关系,《日本民法》则将其规定在“所有权的界限”一节中。在20世纪60年

房地产知识产权困境

  近日,北京一个房地产项目委托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将其案名进行了注册申请。“这是我们专利商标事务所成立8年来第一次接到房地产行业的商标注册申请。以前我们代理的主要集中在服装、食品、电子等行业,房地产领域的知识产权应该说还是一个空白。”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部主

房屋买卖

  一、解释论的探讨-以请求权基础检索为中心  请求权基础检索法,就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的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在法律上能否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1所谓请求权规范基础(Anspruchsnormengrundlage),简称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是指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房地产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大、分量重,它关系到老百姓安居乐业、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对社会稳定意义深远。随着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不断暴露,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垫资承包、超资质等级承

论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上)

  引 言  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一种综合性、概括性的权利。[1]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土地使用权制度,按使用目的的不同划分

论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下)

  (二) 关于用益权  如前所述,用益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用益权是对他人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以不损害物实质为限。”[35]罗马法创制的用益权制度为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所继承并加以发展。从法、德民法典的规定来看,用益权是指在不损坏物的实体的情况下使

论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处理

  房屋转租,是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在通常的情况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一部分,租给第三者使用而从中收取超过原租金或等额租金的金钱。无效房屋转租合同,是指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进行转租的行为。房屋转租是一种广泛应用的房屋租赁制

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须依是否计入公摊而定

  「案情简介」  南京某住宅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位,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37个,其余的被物业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

中国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分析

  内容提要: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它通过巧妙的设计,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好的债券,借以融通资金。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不完善,融资渠道比较狭窄,尤其体现在房地产融资渠道多年来的单一性上,这造成了两个尴尬的境地,一是房地产资金筹集

土地租赁权权属性质分析

  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现有条件下全面实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步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土地批租制时,土地使用者可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转让、抵押和赠与等。这表明土地使用者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具有物权的性质。而对由土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研究

  [内容摘要]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由《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法定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该权利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产生,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可以行使。承租人如何行使其优先购买权,需要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加以解释。一旦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

房屋转租效力探讨——兼议《合同法》的完善

  [内容提要]:出租人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后,承租人转租后容易发生纠纷。如承租人违约不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收回房屋;次承租人以转租无效为由拒付租金,我国现行《合同法》未规定次承租人的抗辩权,对转租的规定既不科学,对次承租人也不公平。本文论证了租赁权的性质和立法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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