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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合同可依默示的承诺成立,也可依意思实现而成立,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均是由受要约人以行为表达默示的意思,然就二者的关系学说上素有争论。对默示的承诺和意思实现进行分析和比较,有助于对《合同法》第22条和第26条进行理解和阐释。【摘要题】法条释义 一、问题的说明
【内容提要】对于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一词,立法界和学界都在两种意义上使用。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本身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而字面意义上的“交付”仅指“转移占有”,上述混乱导致对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分歧。所谓“所有权主义”与“交付主义”的截然
【内容提要】水工程涉及多种民事权利类型,水权只是其中一类。水工程的所有权或者用益权自身不包含、不产生水权,水工程用益权与水权各为独立的权利,所谓水利工程供水水权概念易生误会,应弃之不用。水工程所有权原则上归投资者享有,于是有必要承认地方所有权、部门所有权、法人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违法转租,是指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人使用收益的行为(注:各国立法对承租人进行转租活动的限制程度不同,学说上将之区别为限制主义模式与自由主义模式。前者如德国《民法典》第549条、日本《民法典》第612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债的内容之变更,或为权利之加强,或为权利之减弱。前者例如无息债权变为有息债权,又如在债务人之迟延,债权之权利内容因而加强,盖此处债务人对于因偶然事故而丧失其标的物者,也不能免除其给付义务。后者如在债权人之迟延,债务人无需支付利息,收取孳息,只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
【内容提要】传统民法将权利质权定位为与动产质权相并列的一类质权是引起该制度在当今司法实 践中陷入种种困境的根本原因。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之际,应当将权利质权从传统民法理 论的窠臼中解脱出来,将其与权利抵押权相并列,形成一种体系协调的权利担保制度, 这是解决以上困难的上策
【内容提要】文章针对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诸多规定,参照美国的实践经验,对五个方面的问题 展开论述,并提出了修改建议。首先,是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其次,对意见稿 中有关最高额抵押权、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和典权的规定进行了评述;再次,是有 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论
【内容提要】全球化正在引导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律变革运动,商法重构正成为新世纪法律变革最普遍的实践。商法重构与全球化互动发展已构成鲜明的时代特征,我国商法也应顺应时代潮流,适时重构。应当重塑品格,实现从“个性”向“共性”的转换;重构规范,实现从“规范无力”向“规范有效”
民法典的制定目前已成为最热门的立法话题。新合同法的颁行,意味着制典序幕已拉开,其初步的成功极大地刺激了学者参与立法的热情。在此背景下,关于一国经济体制之基础、确定财产权之归属和变动的物权法自然被提上立法日程:学者起草的两个建议案先后亮相,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征求意见稿也
历史造就传统,但另一方面也破坏传统。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是也。契约自由原则即可当其一例。虽然论述契约自由原则的文章很多,但国内民法学界对此问题系统、全面的研究论述并不多。此处文章论从史出且以现实给以实证,纵以古今史实立论,横以各国法例举证,执意说明契约自由原则衰微
合同可依默示的承诺成立,也可依意思实现而成立,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均是由受 要约人以行为表达默示的意思,然就二者的关系学说上素有争论。对默示的承诺和意思 实现进行分析和比较,有助于对《合同法》第22条和第26条进行理解和阐释。【摘 要 题】法条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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