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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修订前,有人主张应取消介绍贿赂罪,将介绍贿赂作为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共犯处理。对此,我曾在《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修改与完善》(见武汉大学《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一文中作过简要论述,认为不应取消介绍罪。修订刑法从贿赂犯罪的自身特点出发,根据行为人在非法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有房屋等不动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屡有发生。对此行为当如何定性,换言之,房屋等不动产能否构成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目前仍无定论,实践中也做法不一。此外,在未办理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变更、转移登记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犯罪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在司法实践中,贪污贿赂案件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较多。 &
贪污的数额是区分贪污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关键。一般情况下,贪污数额的确定,是通过查帐的方法,获取行为人贪污的数额。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手段进多种多样。主要有:(1)将合法管理、使用、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扣留,应上交而隐慝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某国有企业经理陈某将其他单位错还的50万元款项,指使财会人员将其中的45万元以“王爱银”的名字转入另一公司作自己的集资款,并将孳息94860元占为已有,剩下的5万元归还了自己在本公司的借款。 陈某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条件。但其挪用的
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极端表现之一,其形成一般要经历由违纪违法到犯罪的过程。在犯罪构成之前会有许多外在表现,即腐败行为征兆。善于发现和捕捉这些征兆,是实施预防工作的基础。 从理论上讲,预防工作需要从“小事”抓起,通过教育、监督、惩罚等手段形成我们的干部不想犯,不能犯
构成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一是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客观事实存在,三是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心态。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受贿罪名就不成立。然而在惩处这一领域内犯罪的过程中,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构成要件上,既存在对“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屈某,某市供电公司(国有公司)职员,其职责是负责编制公司下属各供电所所辖供电线路的线损指标。1999年6月,屈某因购买摩托车缺钱而向某供电所所长林某提出借款,林某将本所公款1.1万元交给屈某(未告知屈某是公款),屈某未出具借条。后林某告知屈某该1.1万元借款无需再归还了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介绍贿赂罪的含义以及有无未遂形态的问题,人们有不同的认识,本文作者认为- ■不应以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为既遂 对介绍贿赂罪未遂形态持否定说者认为,虽已为双方沟通,但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执行过程中,此项司法解释暴露出了漏洞与弊端,具体表现为: 一、逃跑时所携之款是否为“挪用的公款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均构成贪污犯罪的
[内容摘要]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巨额财产持有人主观过错及司法效果三个方面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部分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本罪刑罚太轻,应予完善,并就完善方向谈了看法。 [关键词]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
最近,某地检察院查获了当地某国有医院的医生利用处方权,从药品经销商那里大量收受回扣的事实,但是算不算受贿却引发了很大争议。 争论焦点:国有医院医生的处方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范畴。 肯定观点:有学者认为,处方权是公权,医院购买什么药由药事委员会决定,但用什么药、用
在刑法第385条和第388条中,对直接受贿和斡旋受贿的职务要件有着不同的规定:前者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后者为“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何界定这两种职务要件的内涵和外延,司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2003年11月13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行贿罪与受贿罪具有对应关系,是滋生受贿罪的土壤与温床。近年来,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受贿案件居高不下,以我院为例,1999年至2001年,共立案侦查受贿案件41件,占总数的89%,因此,研究如何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查处的力度,对遏制受贿犯罪势头及控制犯罪本身均有重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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